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6421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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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7960532000 | |
名????????稱 | 關于對童學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童學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童學俊:
經查,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商城大道證券營業部存在從業人員違規委托證券經紀人以外的個人進行投資者招攬活動的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4號)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
你作為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負責人,對所轄證券營業部合規運營不到位承擔責任,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你應當深刻吸取教訓,加強對所轄證券營業部的合規管理,提升合規檢查有效性,切實防范合規風險。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