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6262 | 分????????類 |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8387280000 | |
名????????稱 | 關于對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麗水燈塔街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麗水燈塔街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麗水燈塔街證券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存在向非營銷人員下達營銷任務、費用管理不規范及不相容崗位部分職責未有效分離等問題,反映出營業部內部控制不完善、合規管理不到位,違反了《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當時有效)第四條第一項、《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當時有效)第八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營業部應當深刻吸取教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內部控制,加強合規管理,杜絕此類違規事項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經查,你營業部存在向非營銷人員下達營銷任務、費用管理不規范及不相容崗位部分職責未有效分離等問題,反映出營業部內部控制不完善、合規管理不到位,違反了《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當時有效)第四條第一項、《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當時有效)第八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營業部應當深刻吸取教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內部控制,加強合規管理,杜絕此類違規事項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