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6426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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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7961408000 | |
名????????稱 |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市泓錦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周紅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78號 | 主??題??詞 |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市泓錦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周紅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市泓錦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周紅梅:
經查,深圳市泓錦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二是未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三是未對部分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四是未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五是未留存部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材料。周紅梅負責深圳市泓錦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信息披露等工作,作為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未恪守相關行為規范。
相關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和《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71號)第九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深圳市泓錦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周紅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