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6227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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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7613507000 | |
名????????稱 |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市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肖奮、謝玉平、肖曉、周桂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76號 | 主??題??詞 |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市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肖奮、謝玉平、肖曉、周桂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市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奮、謝玉平、肖曉、周桂清:
經查,深圳市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實控人資金占用情形,未及時披露實控人非經營性資金往來;回購股份費用財務核算不規范的問題,影響了公司相關財務信息披露的準確性。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下同)第三條第一款,《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26號,下同)第五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公司董事長肖奮、總經理謝玉平、財務總監肖曉、董事會秘書周桂清對上述相關信息披露問題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第二十三條,我局決定對深圳市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奮、謝玉平、肖曉、周桂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