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7006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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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9174929000 | |
名????????稱 | 關于對李昊、榮先奎、趙玉林、付紹蘭、袁華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2025〕19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李昊、榮先奎、趙玉林、付紹蘭、袁華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李昊、榮先奎、趙玉林、付紹蘭、袁華剛:
經查,派斯雙林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派林生物或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是公司子公司與個別客戶及推廣商針對部分銷售事項簽署了附帶責任義務條款的補充協議、備忘錄等,但相關協議簽署及承諾安排未納入公司內控管理體系,公司內部對業務及合同管控存在缺陷,導致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二是公司部分重大事項未進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部分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檔案不完整。
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9號——銷售業務》(財會〔2010〕11號)第六條、第十二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5號——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證監會公告〔2022〕17號)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李昊、榮先奎、趙玉林作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秘書,付紹蘭、袁華剛作為公司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5號——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第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