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6479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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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寧波證監局 | 發文日期 | 1747940400000 |
名????????稱 | 關于對孫瑞良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9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孫瑞良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孫瑞良:
經查,2016年10月18日,你作為華瑞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原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給陳根輝出具《股份所有權權屬證明》,證明由你為陳根輝代持300萬股公司股份。2018年6月5日,公司完成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代持股份變動為540萬股。截至2025年2月24日,尚余180萬股由你繼續代持。你隱瞞為他人代持股份事項,導致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2020年9月15日)及公司招股說明書、2017年上市至今的定期報告中相關持股信息披露不準確。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2號)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條、第五十八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七十六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2號)第五十五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確保相關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