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6357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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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寧波證監局 | 發文日期 | 1747865720000 |
名????????稱 | 關于對寧波長鴻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7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寧波長鴻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寧波長鴻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驊:
經查,寧波長鴻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鴻高科或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公司向本期新增關聯方浙江省寧波市華偉化工銷售有限責任公司銷售商品,累計實現收入19,552.55萬元,較預計金額超出10,552.55萬元,占公司2023年經審計凈資產的5.13%。公司對超出預計金額的日常關聯交易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白驊作為長鴻高科董事會秘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對長鴻高科上述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提高規范運作意識,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你們應當于收到本決定后30日內報送整改報告,進一步提升規范意識,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