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6193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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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寧波證監局 | 發文日期 | 1747593531000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寧波新協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 ||
文????????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3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寧波新協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當事人:寧波新協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協實業),住所:浙江省寧波市寧海縣橋頭胡街道橋井中路150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新協實業短線交易寧波卡倍億電氣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倍億)可轉換公司債券“卡倍轉02”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新協實業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新協實業系持有卡倍億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
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0月15日期間,新協實業通過“新協實業”證券賬戶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競價方式交易“卡倍轉02”,其中2024年9月25日累計賣出“卡倍轉02”927,850張,成交金額120,286,474.00元,2024年9月30日累計買入“卡倍轉02”7,260張,成交金額1,448,181.13元,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15日累計賣出“卡倍轉02”2,079,117張,成交金額361,713,763.74元,存在賣出后六個月內買入、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的情形。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公告、證券賬戶資料、交易流水、資金流水、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8號)第二條第二款,“卡倍轉02”屬于《證券法》規定的“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我局認為,新協實業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寧波新協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8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