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證監局 沈陽金融法庭 關于證券虛假陳述糾紛的若干問答
日期:2025-05-15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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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5月15日是“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該宣傳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19年設立,迄今已經第7年。該宣傳日活動旨在進一步倡導理性投資文化,切實維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
為進一步發揮金融協同治理機制的作用,依法引導廣大投資者理性行使訴訟權利,助力規范遼沈地區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遼寧證監局與沈陽金融法庭在第七屆“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來臨之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虛假陳述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問答如下:
1.什么是證券虛假陳述糾紛?
答: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是基于《證券法》規定的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產生,如果信息披露義務人對外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虛假陳述行為,導致投資者損失,投資者可基于該虛假陳述行為向信息披露義務人等責任主體主張經濟損失。
2.因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義務人涉嫌信息披露違法,導致投資者損失,投資者可以通過哪些途徑獲得賠償救濟?
答:投資者通常可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解決糾紛。調解是基于雙方自愿達成的合意,是較為經濟的解決途徑。較調解而言,訴訟具有權威性,但因司法送達等程序,存在一定的訴訟周期。為高效實現投資者民事賠償權利,《證券法》引入先行賠付和集體訴訟制度,投資者可通過積極參與相關實踐進行維權。
3.如何通過調解來解決糾紛?上市公司是否有強制調解義務?
答:調解應遵循自愿、合法原則,是在當事人都同意的前提下,由第三方中立機構(組織)或法院,通過溝通、疏導、勸解等方式,促成矛盾化解的活動。投資者在訴前可以向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遼寧證券期貨業協會等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成功可以到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也可以在起訴后,向人民法院提交調解申請,由法院組織調解。目前尚無法律規定上市公司負有強制調解義務,是否參與調解由上市公司自行決定。
4.行政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理是否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前置條件?
答:根據2022年1月22日施行的《虛假陳述若干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僅以虛假陳述未經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的認定為由裁定不予受理。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行政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理(如行政處罰)不再是投資者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前置條件。
5.購買過或者持有被行政處罰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是否均具有索賠資格?
答:事實上,并非所有買過或者持有被行政處罰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均具有索賠的權利。根據《虛假陳述若干規定》,原則上投資者只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享有索賠資格:一是在上市公司實施了虛假陳述行為后購買股票;二是一直持有股票到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行為被公開揭露或者自行更正后。
6.是不是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違法性,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答: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本質上屬于侵權之訴,法院需要審查的要件包括:一是行為存在違法性;二是損害事實的發生;三是侵權行為與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四是侵權人主觀存在過錯。由上可知,即使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違法性,但投資者并不必然獲得賠償,法院還需要審查重大性、因果關系等要件,綜合判斷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7.發行人住所地在遼寧省轄區內的證券虛假陳述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答:根據《虛假陳述若干規定》,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由發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發行人住所地在遼寧省轄區內(大連地區除外)的證券虛假陳述糾紛的一審案件,由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8.證券虛假陳述糾紛的起訴狀有沒有示范文本?如何獲???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兩狀”示范文本,當事人可通過線上、線下雙渠道獲取“證券虛假陳述糾紛”起訴狀的示范文本。
線上方式:具體可以通過微信搜索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線服務”(首次使用需注冊核驗)-輔助工具-文書模版-部分案件民事起訴狀、答辯狀示范文本(試行)-選擇“證券虛假陳述糾紛”下載填寫。
線下方式: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大廳、沈陽金融法庭立案服務窗口均提供了紙質版示范文本,也張貼有示范文本二維碼可掃碼下載使用。
9.當事人自行填寫“證券虛假陳述糾紛”起訴狀的示范文本,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首先,填寫當事人信息時注意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要準確。
其次,訴訟請求和依據部分羅列了賠償因虛假陳述導致的損失、是否主張連帶責任、是否主張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常見訴求,需要結合當事人實施虛假陳述行為的事實情況、過錯程度等確定具體訴請,然后填寫。
第三,填寫約定管轄和訴訟保全部分時需要注意兩個問題:(1)如果投資者和信息披露主體之間簽訂了合同,需要查看合同是否約定了管轄條款;(2)如果申請訴訟保全且有保全線索提供,可在其中注明“提供保全線索”,同時保全線索以“附頁”形式附后。
第四,事實和理由部分在填寫時需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1)針對所提的訴訟請求全面闡述相關事實,包括信息披露義務人的違法披露事實、違法披露涉及的“三日一價”、計算損失金額時是否存在應剔除的證券市場的風險因素或其他因素比例等;(2)如果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他主體的違法事實已涉及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還應寫明行政處罰或刑事裁判文書的主要內容;(3)證據清單中需提交證明原告身份的文件、被告實施虛假陳述的相關證據、交易憑證及投資損失的證據、投資損失計算明細表。
10.證券虛假陳述糾紛如何確定及選擇被告?
答:根據《證券法》第85條、第163條的規定,虛假陳述糾紛中可能承擔賠償責任的民事主體包括:
(一)發行人或上市公司;
?。ǘ┌l行人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ㄈ┌l行人或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
(四)保薦機構、承銷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
?。ㄎ澹嫀熓聞账?、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
?。┓煞ㄒ幰幎ǖ钠渌袷轮黧w。
根據法律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與其他責任主體的過錯歸責要求并不相同。其他責任主體對虛假陳述行為承擔過錯推定責任或過錯責任,因此不必然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其他責任主體舉證證明自身已經勤勉盡責,對虛假陳述行為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對投資者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為盡快獲得賠付、提高訴訟效果,投資者應選擇合適的被告。
11.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的訴訟時效如何把握?
答: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義務人有權抗辯不履行其義務的法律制度。證券虛假陳述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揭露日與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為準。
12.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的普通代表人訴訟如何發起?
答:普通代表人訴訟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5條、第56條及《證券法》第95條的規定提起的訴訟,分為起訴時當事人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和起訴時當事人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兩大類。普通代表人訴訟的啟動條件共有3項,缺一不可,分別是:(1)原告人數在10人以上,且符合起訴條件和共同訴訟條件;(2)確定2至5名符合條件的擬任代表人人選;(3)有初步證據能夠證明虛假陳述侵權事實。
13.證券虛假陳述糾紛中“示范判決+平行審理”的模式是什么意思?
答:法院在處理群體性證券糾紛中,選取案件爭議焦點代表性最強的案件作為“示范案件”先行審理、先行判決。通過發揮示范案件的引領作用,促進其他平行案件的當事人增強訴訟預期,快速解決平行案件。目前,沈陽中院通過此種審理方式,已經穩妥審結了轄區內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糾紛4000余件,幫助當事人大量節約訴訟成本。
14.證券虛假陳述案件中,原告需要提供什么證據及材料?
答:(1)證明原告身份的相關文件:自然人需要提供身份證明材料;法人需要提供企業營業執照;管理人代表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產品投資起訴索賠的,應當提交管理人的營業執照、產品合同、產品登記備案證明。
(2)信息披露義務人實施虛假陳述的相關證據,包括:行政處罰決定、刑事裁判文書、被告自認材料、證券交易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等給予的紀律處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信息披露義務人發布的公告文件(如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司公告)。
(3)原告因虛假陳述進行交易的憑證及投資損失等相關證據。股票類虛假陳述案件,原告應提供證券賬戶股票交易流水;債券類虛假陳述案件,原告需要提交涉案證券因違約未能兌付本息的證明,除此以外:如果是在債券發行階段購買(一級市場交易)的債券,原告需提交債券認購協議、打款協議、證券賬戶對賬單等憑證;如果是在債券上市交易階段購買(二級市場交易)的債券,原告需提交證券賬戶對賬單等交易憑證。
(4)投資損失計算明細表,應包括證券買賣過程、買入均價、賣出均價、計算方法、計算公式。
15.投資者能主張投資資金的利息么?
答:依據法律規定,投資者損失的范圍,包括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因此,投資者損失的范圍不含投資資金利息。
16.什么是證券虛假陳述糾紛中的“三日一價”?確定“三日一價”的意義?
答:“三日”分別是虛假陳述行為的實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準日。其中,實施日是指虛假陳述行為作出或發生之日;揭露日(更正日)是指虛假陳述首次被公開揭露(自行更正)并為證券市場知悉的日期;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被揭露或更正后,為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定的截止日期?!耙粌r”為基準價,即揭露日(更正日)至基準日每日收盤價的平均數。
確定“三日一價”,對于認定投資者是否符合索賠條件及賠償標準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17.什么是誘多型虛假陳述行為或誘空型虛假陳述行為?認定虛假陳述符合誘多型還是誘空型的意義?
答:誘多型虛假陳述還是誘空性虛假陳述,是以對投資者的影響情況為標準,對虛假陳述的類型進行劃分。
誘多型虛假陳述中,信息披露義務人編造了虛假的利好消息或者隱瞞了重大利空消息,誘使投資者買入股票;在誘空型虛假陳述下,信息披露義務人編造了虛假的利空消息或者隱瞞了重大利好消息,誘使投資者賣出了股票。
判斷虛假陳述行為屬于誘多型還是誘空型,對于判斷投資者的交易與虛假陳述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具有重大意義,如交易方向與虛假陳述行為的類型不一致,一般情況下不能認定形成交易因果關系。
18.如信息披露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是否按投資者投資損失進行賠償?
答:在信息披露義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投資者損失計算通常較為復雜,并非按投資者的投資損失金額直接進行賠償。根據《虛假陳述若干規定》,在計算投資者損失時,除了需要確定“三日一價”等參數外,還涉及證券市場系統風險、非系統風險的扣除。因此實踐中,法院主要采用委托損失測算專門機構的方式計算投資者損失。
19.為什么要在損失核定中扣除證券市場風險等因素?
答:侵權案件中,法院需要根據“損失填平原則”進行審理,即上市公司對因證券虛假陳述行為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表現為對投資者因虛假陳述導致的實際損失的填補。由于投資者的投資損失可能涉及證券市場其他因素的影響,因此要在損失核定中排除非因虛假陳述造成的損失,即應將證券市場風險等因素導致的損失排除在賠償范圍之外。
20.什么是證券市場風險?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答:證券市場風險是指在證券市場中,除被訴虛假陳述以外的因素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的風險,可分為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
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是指證券市場受到市場行為、政策制度調整等宏觀因素的影響,引起訴爭證券價格發生劇烈波動,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風險;證券市場非系統性風險,是指除虛假陳述以外的、上市公司其他的自身因素,導致訴爭證券價格產生波動,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