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6745 | 分????????類 | 行政執法;行政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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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遼寧局 | 發文日期 | 1748567381000 |
名????????稱 | 關于對孫明濤等25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5〕11號 | ||
文????????號 | 〔2025〕11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孫明濤等25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5〕11號
孫明濤、賈文軍、張惠泉、詹煒、王建、張國峰、王祖溫、宋天革、季士凱、王君選、曹堅、楊華、李亞良、蘆永奎、郎旭瑛、徐曉東、張建波、趙剛、劉戈、王開新、關濤、常立志、曲偉、王鴻、王興山:
經查,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州港)存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中國證監會、遼寧證監局分別于2024年10月31日、2025年5月29日對錦州港及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
錦州港時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孫明濤、賈文軍、張惠泉、詹煒、王建、張國峰、王祖溫、宋天革、季士凱、王君選、曹堅、楊華、李亞良、蘆永奎、郎旭瑛、徐曉東、張建波、趙剛、劉戈、王開新、關濤、常立志、曲偉、王鴻、王興山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修訂)第四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錦州港上述部分或全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三項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修訂)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孫明濤、賈文軍、張惠泉、詹煒、王建、張國峰、王祖溫、宋天革、季士凱、王君選、曹堅、楊華、李亞良、蘆永奎、郎旭瑛、徐曉東、張建波、趙剛、劉戈、王開新、關濤、常立志、曲偉、王鴻、王興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遼寧證監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