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保護典型案例(四):證券從業人員違規開展投資咨詢業務被處罰
日期:2023-10-2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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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簡介
某證券公司營業部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在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的情況下,通過微信及微信群向客戶發送個股分析、預測或建議等相關信息。證券監管部門針對上述違規問題,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該營業部負責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二、案例分析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各種形式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符合相關從業條件,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
本案中,該營業部負責人在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的情況下,通過微信及微信群向客戶發送個股分析、預測或建議等,違反了上述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被監管部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三、案例啟示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規定是分支機構從業人員最為常見的違規行為之一。由于互聯網的普及,證券從業人員在微信群或其他自媒體平臺違規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行為屢次發生。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在網絡平臺上證券從業人員更需要謹言慎行。此外,監管部門明確要求向公眾提供分析、預測或建議的業務,必須符合相關從業要求。為避免從業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便展開相關業務的情況,證券公司應該在人員執業行為管理上更加嚴格規范,加強從業人員合規意識,從內部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