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6135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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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7010820000 | |
名????????稱 | 江蘇證監局關于對中盛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及評估師王環宇、張百通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2025〕66號 | 主??題??詞 |
江蘇證監局關于對中盛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及評估師王環宇、張百通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中盛評估咨詢有限公司、王環宇、張百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業的江蘇艾迪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迪藥業)擬以支付現金方式購買資產涉及的南京南大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南大藥業)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資產評估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你們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充分分析預測毛利率的合理性
你們在南大藥業主要產品受政策影響競爭加劇、銷售收入持續下降、管理層訪談認為價格與數量均將呈現下降趨勢的情況下,未充分分析產品毛利率不降反升且持續高企的整體合理性。
二、產品主要材料成本預測存在缺陷
你們預測尿激酶針劑單位主要材料成本以南大藥業與艾迪藥業采購合同為主要依據,但你們未就雙方交易價格公允性進行充分核查,尿激酶針劑單位主要材料成本預測存在重大缺陷。
三、銷售量預測不審慎
你們以行業市場規模預測增長率作為對尿激酶針劑銷售增長率預測的主要依據,未關注公司歷史數據與行業增長趨勢背離的情況,也與訪談記錄中公司管理層判斷不一致,相關銷量預測不審慎。
綜上所述,你們上述執業問題違反了《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方法》第十一條,《資產評估執業準則——企業價值》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也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王環宇、張百通作為簽字評估師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請你們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執業準則》的規定,采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確保評估業務執業質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