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6934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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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9083036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3號(劉海青) | ||
文????????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3號(劉海青)
當事人:劉海青,男,1972年3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劉海青內幕交易邵陽維克液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邵陽液壓)股票案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的要求于2025年3月7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劉海青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23年4月6日下午,邵陽液壓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粟某某等前往寧波某液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液壓),首次會見寧波液壓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王某某,期間王某某提及寧波液壓的大股東有意愿出售股權,粟某某表示邵陽液壓可以購買。
2023年4月8日,王某某向粟某某發送微信,表示寧波液壓愿意被邵陽液壓控股收購,并發送了估值報告,預測3年的凈利潤為1億元,意向估價5億元,要求盡快進入實質性洽談。
2023年4月10日,粟某某與中介機構召開了線上會議,研究收購寧波液壓。
2023年4月12日上午,邵陽液壓柴某某等前往寧波液壓與王某某等股東會面,相關股東對寧波液壓估值報價為4億至5億元。
2023年4月17日,邵陽液壓對寧波液壓估值報價為3.5億元。
2023年4月27日,寧波液壓召開股東會,同意與邵陽液壓進一步進行磋商。
2023年4月28日,雙方會談達成一致意見,確定了寧波液壓估值為3.6億元,并對賭3年凈利潤9000萬元。
2023年5月19日,邵陽液壓與寧波液壓股東簽訂了《關于寧波某液壓有限公司之收購意向書》。
2023年5月19日19點33分,邵陽液壓披露《關于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暨簽訂股份收購意向書的提示性公告》,稱正在籌劃擬以邵陽液壓或其指定的主體,以現金方式收購寧波液壓78%股權。
邵陽液壓擬收購寧波液壓78%股權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公開前屬于《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23年4月8日至5月19日19點33分。邵陽液壓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粟某某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為2023年4月8日。
二、劉海青內幕交易邵陽液壓股票的情況
(一)劉海青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接觸情況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劉海青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邵陽液壓董事長粟某某存在7次通話,分別為2023年4月11日、4月30日、5月4日、5月11日(2次通話)、5月15日、5月17日。
(二)劉海青內幕交易股票的情況
1.賬戶基本情況
劉海青賬戶于2016年9月2日開立于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北路證券營業部。資金賬戶028XXXX293,下掛一個上海股東賬戶A61XXXX870和一個深圳股東賬戶021XXXX468。
2.賬戶交易決策情況
蘭某系劉海青配偶,根據劉海青微信指示進行交易,因此劉海青是證券交易的實際決策人。
3.賬戶交易情況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劉海青賬戶買入“邵陽液壓”35.26萬股,買入金額7,858,877元;賣出11.77萬股,賣出金額2,820,260元。內幕信息公開后全部賣出,獲利1,416,055.42元。
4.賬戶交易明顯異常
一是,劉海青賬戶空置3年未有交易,于2023年3月13日啟用開始買入“邵陽液壓”。二是,2023年4月11日12點45分劉海青手機號139XXXXX517與粟某某手機號186XXXXX575通話185秒后,13點3分劉海青微信告訴蘭某“看股票”,13點4分至13點5分蘭某操作買入4萬股,買入行為與通話時點高度吻合。三是,敏感期內劉海青賬戶僅持有“邵陽液壓”,買入占比100%,持股占比100%;2023年4月17日和18日賣出9.77萬股后,4月21日當天買入18萬股,買入金額401.41萬元,買入金額明顯放大,買入意愿強烈。
以上事實,有邵陽液壓公告、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證券賬戶資料、通訊資料、深圳證券交易所計算結果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劉海青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第一,關于內幕信息敏感期。本案資產交易雙方直到2023年4月12日見面就收購事宜進行會談,才達成了初步合作意向,因此本案內幕信息起始點應為2023年4月12日。
第二,關于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聯絡接觸情況。2022年10月起至2023年7月,劉海青與董事長粟某某就招投標項目等工作保持著文字溝通以及語音通話,未提及公司其他業務,也未提及股票事宜,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的通話頻率不存在異常。
第三,關于交易異常性。當事人看好邵陽液壓,作為中長期投資而持有公司股票。當事人與蘭某系夫妻,兩人賬戶的股票交易應當視為一個整體,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相關交易與平常習慣不背離,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形成、變化、公開時間不吻合,當事人根據股價波動結合自身判斷進行正常投資,啟用劉海青名下賬戶原因為區分原始股和二級市場股票,避免蘭某賬戶交易二級市場股票時承擔原始股賣出的個人所得稅。
當事人認為,其本人并未獲悉內幕信息,也無可能獲取到內幕信息,其在敏感期內的交易行為與其歷史行為系延續且吻合的,不存在異常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希望免于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
第一,關于內幕信息敏感期。2023年4月8日,邵陽液壓董事長粟某某與寧波液壓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王某某已明確就擬收購寧波液壓78%股權事項開展動議、籌劃,參照《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應確認2023年4月8日為內幕信息敏感期起點。
第二,關于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聯絡接觸情況。雖然當事人提供的微信聯絡記錄中未涉及內幕信息,但是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存在通話聯系,雙方發生聯絡接觸的事實明確。
第三,關于交易異常性。綜合賬戶開立、交易和交易指令等情況,現有證據足以認定當事人行使劉海青賬戶交易決策權,蘭某實際操作,且在敏感期內當事人未操作過蘭某證券賬戶。同時劉海青名下賬戶在啟用時間、交易行為、交易金額等方面存在明顯異常,當事人、蘭某對劉海青賬戶啟用、交易理由的陳述申辯意見和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解釋相關交易的異常性。
綜上,我局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聽證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結合當事人對我局調查工作的配合情況,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沒收劉海青違法所得1,416,055.42元,并處以4,248,166.26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湖南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