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6934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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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8564680000 | |
名????????稱 | 湖北證監局關于對武漢逸飛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吳軒、王樹、曹衛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2025〕37號 | 主??題??詞 |
湖北證監局關于對武漢逸飛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吳軒、王樹、曹衛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武漢逸飛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吳軒、王樹、曹衛斌:
經查,武漢逸飛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2025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其中披露2024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以下簡稱歸母凈利潤)為2,432.62萬元,較2023年度減少75.94%,凈利潤降幅超50%,公司未披露2024年度業績預告。
2025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24年年度業績快報公告》,其中披露公司2024年度營業收入87,494.52萬元,歸母凈利潤7,137.45萬元,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以下簡稱扣非凈利潤)4,531.5萬元;2025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4年年報及《2024年度業績快報更正公告》,更正后公司2024年度營業收入69,206.87萬元,歸母凈利潤2,432.62萬元,扣非凈利潤941.23萬元。公司業績快報披露的營業收入、歸母凈利潤、扣非凈利潤等與年度報告披露的相關數據存在重大差異,業績快報披露不準確。
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的規定。吳軒作為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王樹作為公司財務總監、曹衛斌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等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以上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武漢逸飛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吳軒、王樹、曹衛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應充分吸取教訓,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