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6641 | 分????????類 | 行政執法;行政處罰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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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海南局 | 發文日期 | 1747958100000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王攀懿) | ||
文????????號 | 〔2025〕2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王攀懿)
當事人:王攀懿,男,1968年7月出生,時任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總經理,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王攀懿違規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王攀懿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7年2月至2024年8月期間,王攀懿作為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證券從業人員,控制使用“朱某勇”證券賬戶買賣股票和可轉債,累計買入約3105.29萬元,賣出約3065.91萬元,賬戶虧損約40.51萬元(含交易稅費等)。其中,可轉債的交易區間為2020年10月至2024年3月,累計買入約2.3萬元,賣出約2.71萬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任職證明、證券及銀行賬戶資料、詢問筆錄、交易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王攀懿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8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我局決定:
對王攀懿處以5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海南證監局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