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6640 | 分????????類 | 行政執法;行政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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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海南局 | 發文日期 | 1748217120000 |
名????????稱 | 關于對梁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2025〕14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梁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梁軍:
經查,海南臻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臻值)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及時報告重大事項,未按規定履行信息報送義務。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71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未按規定穿透核查基金份額轉讓后受讓的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且受讓后的最終投資者不符合合格投資者要求。違反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二款,《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缺乏開展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必要的經營場所、從業人員等條件。違反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你作為海南臻值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對上述全部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海南證監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