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北京琪玥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喜文及高玉鑫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日期:2025-06-04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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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琪玥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喜文、高玉鑫: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截至2025年4月30日,你公司未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7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你公司董事長高喜文、董事會秘書高玉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高喜文、高玉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確保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