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6747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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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8567989000 | |
名????????稱 | 關于對畢功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32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畢功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畢功兵:
經查,你作為安徽國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獨立董事,你配偶王某某在2025年4月2日至2025年4月21日期間,累計買入公司股票17,800股,成交金額合計108,264.00元;累計賣出公司股票17,800股,成交金額合計120,652.00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短線交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