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6710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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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8559236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3號 | ||
文????????號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3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3號
當事人:李海鵬,男,1988年7月出生,時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信息技術中心高級經理,住址:北京市東城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李海鵬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李海鵬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李海鵬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李海鵬知悉未公開信息
2015年4月24日,高某基金成立,托管人為中信證券,開戶營業部為中信證券上海恒豐路證券營業部。
2018年12月起,李海鵬獲得中信證券CRM系統應用開發崗權限,可以獲取中信證券所有客戶的賬戶信息、資產規模、交易持倉等未公開信息。
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李海鵬通過CRM系統,獲知高某基金的持倉、委托、當日成交記錄等未公開信息。
二、李海鵬實際控制“程某1”賬戶組,利用未公開信息違規交易股票情況
(一)“程某1”賬戶組的基本情況
1.“程某1”廣發證券賬戶,2015年12月24日開立于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公園路營業部,目前已銷戶。
2.“程某1”東方財富證券賬戶,2020年6月15日開立于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薩團結路第一營業部,目前已銷戶。
3.“程某2”廣發證券賬戶,2020年10月27日開立于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公園路營業部,目前已銷戶。
(二)李海鵬實際控制“程某1”賬戶組
李海鵬與程某2為夫妻關系,程某1與程某2為同胞姊妹關系,三人關系密切。涉案時段內,“程某1”賬戶組3個賬戶都是由程某2本人根據李海鵬提供的交易指令進行操作,李海鵬實際控制并決策賬戶交易。“程某1”賬戶組的資金來源和去向主要是李海鵬夫婦。涉案時段內,“程某1”賬戶組使用的設備高度趨同。
(三)趨同交易情況
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間,李海鵬控制“程某1”賬戶組累計交易股票128只,累計交易金額6,483.80萬元,其中,與高某睿遠基金趨同交易股票76只,趨同交易金額2,900.38萬元,趨同盈利金額2,131,370.21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李海鵬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第(六)項、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
當事人李海鵬在陳述申辯和聽證中提出如下意見:一是部分交易存在同一交易日內趨同賬戶交易時間早于標的賬戶交易時間的情形,不應認定為趨同交易;二是測算的交易傭金低于實際收取的傭金;三是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起始時間認定有誤;四是部分股票系當事人自主交易,不應認定為趨同交易。綜上,請求減免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
第一,本案中所涉未公開信息,既包含高某基金的交易信息,也包含其資產狀況、持倉明細和歷史交易等信息。歷史交易、持倉情況等均能反映標的賬戶投資決策情況,涉案賬戶的交易在個別交易日早于標的賬戶的交易,不代表早于高某基金的投資決策,不能排除當事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行為。
第二,本案的傭金測算是以趨同交易匹配數量為基礎,計算邏輯不同于涉案賬戶實際每筆交易的傭金,計算結果無誤,方式符合我會多年執法實踐和慣例。
第三,根據證券賬戶交易情況、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及相關趨同交易測算等多方面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自2019年11月起即存在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故意,并實施了相關行為。
第四,對當事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認定,是綜合了證券賬戶資料、相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及相關趨同交易測算等證據材料予以認定。客觀證據顯示,當事人在聊天記錄中大量提及高某睿遠基金有關未公開信息,包括當事人申辯意見中認為是自主交易的股票。在案證據材料足以證明李海鵬作出相關交易決策時,利用了高某基金相關未公開信息,存在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
綜上,我局對李海鵬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我局決定:沒收李海鵬違法所得2,131,370.21元,并處以2,131,370.21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5年5月23日